辽宁岫岩县涉嫌瞒报台风遇难人数事件,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在中国,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事件中,瞒报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早已不言自明。
2012年8月4日,受台风“达维”影响,辽宁岫岩县受灾严重,当地通报称5人死亡3人失踪。但近日,媒体收到当地村民寄来的38人遇难名单,对涉嫌瞒报事件进行了报道,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自然灾害都不涉及行政问责。难以预知的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与官员仕途更无显见的关系,有时甚至坏事变好事,救灾事迹被“突出报道”。那么,辽宁岫岩县为何要瞒报遇难人数呢?
自然灾害瞒报遇难人数,几乎必然是因为严重失职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规定,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等情况时,启动IV级响应。启动不同等级的响应,分别对应着不同级别的负责机构与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辽宁岫岩县2012年受灾遇难人数最终核实在30人以上,那么当时将启动至少IV级响应。国家减灾委将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民政部将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辽宁岫岩县完全可以上报实际灾情,获得足够的救助物质。为什么不报呢?一个原因值得注意,自然灾害的死亡人数虽一般不涉及问责,但若遇难人数过多,往往容易追溯到地方在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上的准备是否充分的问题。因此,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辽宁岫岩县瞒报灾情属实,那他们必然是在防灾、救灾过程中有严重失职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更具体和严格,但瞒报情况时有发生
相比自然灾害,国家对涉及到生产安全的事故定性和问责更加具体和严格。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生产安全事故分成了四个等级。
条例明确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从过往媒体报道看,瞒报情况时有发生。国家安监总局也曾通报,2008年全年共查处168起瞒报事故。瞒报事故难以根治的原因,在于自下而上几乎所有相关监察人员都有瞒报的动机。
瞒报往往自下而上,9人还是10人遇难追责级别大不同
首先是基层监察人员。作为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监察人员,每次事故发生,基层监察人员几乎都必然有着或大或小的责任。即使完全没有责任,他们也经常会迫于上级压力,主动或被动地参与瞒报。
赴现场督导级别降低,意味着瞒报更有可能成功。而上级监察人员对下级瞒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主动要求瞒报的原因是,首先,国内安全生产从中央到地方都实行指标控制,而且设立与此相关的工作考核制度。
参考《2015年辽宁省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可以看出,有无重大事故,与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是否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直接关系到安全监察机构的考核达标情况。
于是,指标的设立本是为了督促加强生产管理、尽量减少事故发生,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反而变成了瞒报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事故等级越高,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更高一级的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或者被上级处分的可能性更大。2004 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
根据南方周末记者统计,“特别重大事故”,近年来基本上都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则往往权归地方,比如2010 年7 月南京市栖霞区发生的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成22 人死亡。虽震惊全国,但调查由江苏省政府负责。
什么样的事故,可导致省部级官员被问责?答案在2001年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此文指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曾经被问责的正省部级官员有铁道部长刘志军因胶济铁路撞车事件被记过,山西省长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件引咎辞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则因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咎辞职。
结语这也是一旦某些安全生产事故遇难人数为9人或者29人时,网友往往会质疑的原因。无他,10人或者30人遇难,追责级别就大不同了。
资料来源
新京报、南方周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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