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下称《报告》),其中涉及多名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 这些议案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相比于2015年的两件同类议案,数量陡增。 议案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失公平、公正。 《报告》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实际修法进程可能更快。一位接近人保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人保部已进行了修法调研,形成了文字性意见。另有知情人士介绍,具体修订建议最快可能在明年推出。 企业界呼吁修订劳动合同法 呼吁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声音集中出现在企业界。上述10份要求修法的议案中,牵头人为企业负责人的有5个,另有1名省工商联负责人。 《报告》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 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世忠牵头30名全国人大代表,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第14条,即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 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则在全国“两会”时建议,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雇条件,以免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关系僵化。 另外的争议体现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山东五征集团董事长姜卫东建议,删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条款。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嘉认为,这既增加了企业运行成本,又对企业极不公平。 河北春风集团董事长曹宝华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度偏袒劳动者,致使企业用工成本大幅攀升,工资、保险等支出严重抵消净利润,补偿金水涨船高。 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告》中,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宗旨上存在争议。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认为,可以从法律技术层面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而不是从价值层面一味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不切实际、不合逻辑的批评和否定。 人社部今年9月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其中提出按照中央的要求为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 “应该根据企业类型、经营状况的差异,进行一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其中应该照顾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员工安置问题。”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范围说。 时任浙江省人社厅厅长的吴顺江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如下建议:删除法律中“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增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坚持“协商一致原则”的有关规定,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但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并不意味着否定这一制度,林嘉认为,修法时,一些非继续性的工作可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应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用工成本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对劳动者遭受的解雇进行保护。一些企业界人士对法律偏袒的抱怨,就好比雨伞是用来遮雨的,他们却抱怨雨伞把雨挡住了。”范围说。 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目前,修法已入轨道,“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基本制度不会改变。”上述接近人社部人士说。 “据我了解,过去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比较正规的企业,不会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增加成本,增加成本的是那些不正规,甚至违法用工的企业。”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律师徐玉领则告诉记者。 在一篇文章中,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周国良分析了2001年-2014年上海市人工成本抽样调查数据,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人工成本未有大幅度上升,人工成本也并非影响经济发展、制约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相反,人工成本和产出效益呈现同向增长。 2001年-2007年,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上海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均人工成本的年均增长为10.34%;2008年-2014年,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其年均增长为11.88%,两者相差不大。 周国良在今年7月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人工成本增长不仅没有侵蚀企业利润,而且伴随着利润的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仍然呈现人工成本和投入产出效益同向增长态势。 他还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的解聘费用未出现明显上升,甚至于出现下降。2008年-2010年年平均解聘费占人工总成本的0.7%,比2005年-2007年下降6个百分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根本上改变企业的用工成本,反而可以降低员工离职率、节省培训开支,从而在投入产出比上,更节约企业成本。”范围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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