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具体到人民法院,将面临如何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如何解决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的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政策保障、相关部门合作协助;另一方面也要依靠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严格落实,以维护法律权威。
首先,在立案程序中,立案登记制已全面推行,“立案难”有所缓解,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程度进一步提高。但是,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侵害产权案件,经过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绝不能以历史原因或难以核实证据等理由不予立案。
其次,在审判程序中,确保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尤为重要,不仅需要关注物权、知识产权的完整保护,还要关注他物权、新型物权性质的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及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等权利的保护。同时,要依法规范、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的继续经营提供便利,避免因为诉累导致企业关停。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纠纷,更要注重妥善调处,坚持“有错必纠”的精神,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再次,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公权力的行使应避免过度扩张,既保证可以及时、有效执行,又要注重执行界限。比如,应将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自身所有或受其支配的财产,保护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超范围执行,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另外,对执行中造成的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问题,法院应为当事人寻求有效救济提供便利途径和具体举措。唯有如此,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总之,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大,涉产权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较高,人民法院除了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全面、平等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外,还应深入研究相关案例,及时出台相关司法政策,系统地提出司法机关在完善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及政策措施,以此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上筑牢基石。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王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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